离婚后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离婚后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即使双方离婚,也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了夫妻生北京讨债活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如赡养老人、购置家用物品、从事经营活动北京追债公司等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以下几个标准
1、双方共同认可的或者共同举债的债务,或者一方先行举债,事后另一方予以认可的债务;
2、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但举债一方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这也构成共同债务。
3、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未举债一方不认可,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这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当下夫妻共同债务常用的认定标准。
调查员答疑:
网友提问:离婚后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调查员回答:离婚后的债务除非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即使双方离婚,也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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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素有“天下第一村”之称,位于山东省中部,系淄博市辖区之一,总面积263平方公里,人口32万,是一座历史悠久而又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城市。周村,区位于淄博西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17度41分至117度58分,北纬36度39分至36度54分。周村,春秋战国时期属齐国於陵邑,自古商业发达,明朝嘉靖年间已有“周村店”称谓,明末清初开始走向繁荣。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中曾这样描绘:“康熙乙亥间,周村商贾云集,趁墟者,车马辐辏”。1775年,乾隆南巡时曾来过周村,并御赐周村为“天下第一村”。1904年,周村与省府济南、潍县(今潍坊)同时被清政府批准为自开之商埠后,商业更加繁荣,“日进斗金”,“驾乎省垣之上”,成为辐射鲁中、跨江(长江)越河(黄河)的著名商品集散地,被誉为“金周村”、“旱码头”。大街、丝市街、银子市街等古商业街市作为周村商业兴旺发达的历史见证至今保留完好。周村丝绸文化源远流长,历史上曾经“桑植满田园,户户皆养蚕,步步闻机声,家家织绸缎”,有“丝绸之乡”的美称。周村人文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世界著名短篇小说之王蒲松龄曾经在周村的毕氏尚书府教书33年,期间创作了脍炙人口的短篇小说集《聊斋志异》。周村花灯、民间扮玩、五音戏等民俗艺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民间扮玩的代表项目“周村芯子”已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曾在中央电视台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大染坊》演绎的故事就发生在周村,又一部反映周村商业发展史的电视连续剧《旱码头》即将开拍。